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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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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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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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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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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 / 消費爭議仲裁中心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規章;條例 / 仲裁 / 消費者委員會 / 消費者 / 職責 / 組成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調解員 / 法院 / 費用;稅率;收費 / 期限;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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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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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159-51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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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現更名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
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受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所規範。
本規章未有規範的事宜,補充適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9/2019號法律的規定。
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二組第90/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理事會的成員及執行委員會的成員。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二組第5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一名人士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第75/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第85/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理事會的成員及執行委員會的成員。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第78/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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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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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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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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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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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