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3/2003
  • 公佈日期
    2003-02-0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實習生;實習員 / 培訓課程 / 法官;法院司法官 / 檢察官;檢察院司法官 / 實習 / 課程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摘要
    批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及實習的實習員使用的工作證。
  • 頁數
    第52-53頁
  • 註記
    本批示由公佈之日起生效。
    本批示被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0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