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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3/2015
- 公佈日期2015-02-04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 II
- 生效狀況不生效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 / 續任;續期;更新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協調員助理;副主任;副組長(小組) / 委員;理事 / 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諮詢委員會 (CONSELHO CONSULTIVO);諮詢會 / 社區服務 / 2015 / 2016 / 2017 /
- 摘要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黃有力)、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頁數第1469-1471頁
-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 相關法規
- 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 第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第2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免除一名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並委任一名副召集人及一名成員。
- 第8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免除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兩名成員,以及委任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及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兩名成員。
- 第17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免除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一名成員,並委任另一成員。
- 第1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以及續任及委任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及成員。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