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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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3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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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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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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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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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範;規定;規條 / 程序指引;程序說明 / 信息交換 / 要件 / 個人資料 / 期限;期間 / 金融機構 / 自然人 / 法人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 離岸業務 / 保險業務;保險活動 / 基金;資金 / 投資 / 金融公司 / 公司 / 管理 / 銀行業務 / 公積金個人帳戶 / 稅務體系 / 稅務制度;稽查程序 / 稅 / 財政局 / 法規的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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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第四條至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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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375-64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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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第四條至第九條、第三條及第八條的中文文本,以及第一條及第八條的葡文文本。
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內增加第八-A條。
廢止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第八條第三款(十七)項(7)分項iii)及iv)子項,以及第五款(九)項。
重新公佈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全文,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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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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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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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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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