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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33/2002
公佈日期
2002-11-04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4 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公證登記機關
/
2003
/
手續費
/
摘要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撥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頁數
第1147-1148頁
註記
相關法規
第64/93/M號法令,重訂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制度--廢止二月二日第5/85/M號法令。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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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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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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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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