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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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3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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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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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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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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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電訊 / 公共服務 / 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 / 電信管理局 / 郵電局 /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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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4/2015號牌照的第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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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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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附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6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4/2015號牌照的第一條款。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第4/2015號牌照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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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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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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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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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