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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4/2014
- 公佈日期2014-02-19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8 I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委員會;佣金 / 公共車輛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委員;理事 / 代表 / 財政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交通事務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2014 /
- 摘要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頁數第2088-2089頁
- 註記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廢止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內。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二組第34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五)項。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第24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二)項。
本批示已被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第6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