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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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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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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I 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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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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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 / 出入本地區 / 居民 / 中國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台灣 / 控制;管制;監督 / 傳染病 / 疾病 / 對抗疾病 / 公共衛生 / 流行病 / 緊急情況 / 運作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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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所有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內曾經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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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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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8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6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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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 第8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零時起採取的特別措施。
- 第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起,如經廣東省入境,須同時具備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 第9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 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 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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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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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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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