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48/2016
- 公佈日期2016-07-20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委員;理事 / 委員會;佣金 / 公共車輛 / 組成 / 代表 / 財政局 / 2016 /
- 摘要修改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頁數第16016頁
-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本批示被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第6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 已更改-
- 廢止-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