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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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4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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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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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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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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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澳門格蘭披士大賽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 / 項目組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協調員助理;副主任;副組長(小組) / 旅遊局 / 體育發展局 / 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臨時澳門市政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新聞局 / 衛生局 / 澳門旅遊基金 / 運作 / 組成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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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並改名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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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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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50/2000號批示。
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四款第(七)項。
本批示被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