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49/2001
  • 公佈日期
    2001-12-1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0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澳門格蘭披士大賽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 / 項目組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協調員助理;副主任;副組長(小組) / 旅遊局 / 體育發展局 / 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臨時澳門市政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新聞局 / 衛生局 / 澳門旅遊基金 / 運作 / 組成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報酬 /
  • 摘要
    重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並改名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頁數
    第2281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50/2000號批示。
    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四款第(七)項。
    本批示被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