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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5/2021
- 公佈日期2021-02-17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7 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按金;保證金;擔保 / 費用;稅率;收費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職業介紹所 / 就業 / 勞工事務局 /
- 摘要訂定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者須提供的擔保金額,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分所准照的發出、續期、變更及補發的費用,以及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發出、續期及補發的費用。
- 頁數第137-138頁
-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款規定自本批示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內。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