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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5/2021
  • 公佈日期
    2021-02-1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按金;保證金;擔保 / 費用;稅率;收費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職業介紹所 / 就業 / 勞工事務局 /
  • 摘要
    訂定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者須提供的擔保金額,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及分所准照的發出、續期、變更及補發的費用,以及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發出、續期及補發的費用。
  • 頁數
    第137-138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款規定自本批示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