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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51/2017
  • 公佈日期
    2017-07-2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0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培訓中心 / 職業教育;專業教育 / 職業培訓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會議 ; 集會 / 教學委員會 /
  • 摘要
    修改第21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的第二條及第四條。
  • 頁數
    第925-926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1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第二條(一)項,以及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