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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5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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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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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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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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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費用表;收費表 / 商品;貨物 / 對外貿易 / 出口 / 進口 / 對外貿易活動 / 澳門對外貿易分類協調制度 / 衛生控制;衛生檢疫 / 公共衛生 / 轉運活動 / 控制;管制;監督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酒精飲料 / 煙草 / 紡織產品 / 美國 / 歐盟 / 加拿大 / 挪威 / 土耳其 / 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臨時澳門市政局 / 臨時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臨時海島市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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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若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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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018-70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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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批示附件一之表內第I及II欄列為供個人自用或消費而進口之貨物,祇要係由自然人手提或裝於隨身行李,以及不超過同表第III欄所指每人可攜帶數量,則該等貨物之進口不列入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c項和d項之範圍。
核准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之出口表及進口表,該出口表及進口表載於本批示附件二內,分別簡稱為表A及表B。
臨時澳門市政局和臨時海島市政局有權限在其管轄範圍內,對進口及轉運之載於本批示附件三之表內之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廢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28/GM/98號批示;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GM/99號批示;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4/GM/99號批示及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18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第330頁內的更正書(第2/2002號),更正本中文文本的某些不正確之處。
根據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剔除本批示所指之出口表(附件二表A)C組中之貨物以及所指之進口表(附件二表B)B組、C組和D組中之貨物。
本批示被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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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