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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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5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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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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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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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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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 規章;條例 / 仲裁 / 保險業務;保險活動 / 保險 / 基金;資金 / 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 扶養金; 殘廢金;因公受傷之恤金 / 合同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組成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檢察院 / 證據方法;證明方式 / 防衛;辯護 / 期限;期間 / 報酬 / 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民事訴訟法典 / 澳門保險公會 / 社團;團體 / 保密 / 勞動訴訟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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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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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29-13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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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
設立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受隨附於本批示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規章所規範。有關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運作。
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及的實體應在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前委出其代表。
任何沒有在本規章內定明的規定,由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9/96/M號法令所載的自願仲裁一般原則補充適用。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副刊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有關迴避及聲請迴避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調解員。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撤銷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本批示已被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