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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6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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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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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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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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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民政總署 / 監察委員會 / 委任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委員;理事 / 酬勞 / 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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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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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3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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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98頁內的更正書(第5/2002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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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2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更正,公佈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1/2001期《公報》第一組的第262/2001號、第263/2001號、第266/2001號及第26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2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4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及(三)項。
- 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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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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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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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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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