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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67/2004
  • 公佈日期
    2004-11-15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6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費用表;收費表 / 收費;票價 / 價格 / 價格表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期限;期間 / 民政總署 /
  • 摘要
    修改《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頁數
    第1887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第二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二條第四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