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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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6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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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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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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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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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費用表;收費表 / 收費;票價 / 價格 / 價格表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期限;期間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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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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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8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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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第二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二條第四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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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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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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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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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