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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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6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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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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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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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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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費用表;收費表 / 收費;票價 / 價格 / 價格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期限;期間 / 體育活動 / 民政總署 / 市政署 / 氹仔島 / 路環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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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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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97-16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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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海島市政廳第240/19/CMI/91號決議通過的《費用及手續費表》及有關修改,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二組副刊第5906頁內關於市政廳准照收費、費用和價目表的市政條例(其他類第383/97號)。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第4284頁內的海島市政廳第1/98/CMI號市政條例(其他類第183/98號)。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和其他市政條例、市政規章或其他法規內關於訂定與本批示或所附收費表有抵觸的費用、收費及價金的其他規定。 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1712頁內的更正書(第37/2003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在《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增加第十 - A 條。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二條。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二條第二款並修改《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條文。 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在《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增加第二十六-A條、第一百零三-A條、第一百零三-B條及第一百零三-C條。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二條至第四條。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在本批示中增加第三-A條。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三-B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三十條,以及第五章及其第三節及第四節的標題。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在《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的第三章內增加第五節及第三十七-A條,在第四章內增加第四十八-A條及第四十八-B條。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本批示第五條,以及廢止《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三-A條、第一百零三-C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以及第五章第一節及第二節。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條有關武器及彈藥售賣場所的規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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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地方總規章
- 第40/2004號行政法規,規定由民政總署對貨物進行的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 第29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四年第一季度的租金
- 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第31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豁免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五年度的租金
- 第2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公開競投的規定。
- 第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六年全年度的費用。
- 第3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七年全年度的費用。
- 第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八年全年度的費用。
- 第10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徵收二零零八年度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所定的檢疫費用。
- 第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零九年全年度的費用。
- 第49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一零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
- 第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一一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
- 第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一二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
- 第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一三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
- 第30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一九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
- 第4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二零年全年度的費用。
- 第23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二一年全年度的費用。
- 第20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於二零二二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租金,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若干費用,以及不徵收檢疫費。
- 第22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於二零二三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租金,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費用,以及不徵收檢疫費。
- 第19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二零二四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租金,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繳付費用,以及不徵收檢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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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