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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72/2015
  • 公佈日期
    2015-09-0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6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廢止 / 列表 / 取得 / 經濟房屋 / 房屋政策 / 社會政策 / 家庭;家屬 / 聲明異議 / 資訊化 / 期限;期間 / 房屋局 /
  • 摘要
    廢止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訂定執行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所需的程序)
  • 頁數
    第767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
    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八款及第十款分別改為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10/2011號法律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