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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76/2005
- 公佈日期2005-08-22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委員會;佣金 / 公共車輛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委員;理事 / 代表 / 財政局 / 船舶建造廠 / 港務局 / 民政總署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2005 /
- 摘要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頁數第892頁
-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0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內。
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2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一)項。
本批示已被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