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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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9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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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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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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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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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規章;條例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要件 / 車輛之檢驗 / 發動機 / 輪胎 / 大氣污染 / 噪音污染 / 污染管制 / 噪音 / 氣體 / 燃料:石油 / 電能 / 效率 / 治安;保安;安全 / 期限;期間 / 旅客運輸;乘客運輸 / 分類;評核;評分 / 設備 / 摩托車;電單車 / 殘疾人士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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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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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13-13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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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由市政執行委員會特別會議通過並以澳門市政廳通告形式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二組的《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其他類第49/94號)。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14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車輛檢驗規章》第十二條。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14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取代《車輛檢驗規章》附件一表一、表二、表五II及表六。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14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車輛檢驗規章》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