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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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9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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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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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4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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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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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規範;規定;規條 / 要件 / 控制;管制;監督 / 煙草 / 煙癮 / 娛樂場;賭場 / 規模;體積 / 安裝;設施 / 娛樂設施 / 娛樂場幸運博彩 / 博彩 / 最高限額度 / 稽查;監督;監察 / 治安;保安;安全 / 防火 / 都市建築總規章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長官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衛生局 / 博彩監察協調局;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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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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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80-9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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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規範不影響經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及經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副刊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規定的特定要件的適用。
本規範適用於娛樂場內所有經營幸運博彩、電動或機動博彩機,包括“角子機”的博彩的地方。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在《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內增加第五-A條。
本行政長官批示的《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被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根據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重新公佈《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
本批示被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8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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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79/85/M號法令,訂定管制在澳門進行土木工程之工程計劃審閱及核准案卷以及准照發給及稽查的行政性質規則--若干撤消。
- 第24/95/M號法令,核准防火安全規章。
- 第15/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在日內瓦通過的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所作的批准書及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以及該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 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 第16/SS/2012號批示,通告一則,關於核准娛樂場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公司應每月在識別標誌處張貼載有最新檢測結果的室內空氣質量報告的式樣及娛樂場吸煙區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技術性指示。
- 衛生局,通告一則,關於娛樂場吸煙區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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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