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01/2003
  • 公佈日期
    2003-12-29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銀行業務 / 離岸銀行 / 銀行 / 商業銀行 / 費用;稅率;收費 / 運作 / 離岸金融機構 / 金融機構 / 支付;繳付 / 離岸業務 / 2004 /
  • 摘要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 —— 銀行分行於二零零四年須繳納每半年的運作費。
  • 頁數
    第1747頁
  • 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