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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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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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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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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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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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行政長官批示 / 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旅遊 / 災難 / 居民 / 意外 / 旅行 / 澳門旅遊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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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一)項的行文。(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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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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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一)項。
本批示被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1/2020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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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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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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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