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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13/2015
公佈日期
2015-10-14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1 I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免職
/
總秘書;秘書長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法諮會
/
2015
/
摘要
免除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黃瑞韻)。
頁數
第20551頁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相關法規
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
第5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第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一名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以代替原秘書長。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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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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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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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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