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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19/2016
  • 公佈日期
    2016-09-05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6 I 2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費用表;收費表 / 收費;票價 / 價格 / 價格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期限;期間 / 民政總署 / 市政署 /
  • 摘要
    修改《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頁數
    第944-987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附件一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三款及第九十一條第六款自本批示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修改經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至第四條。
    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三-A條。
    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內容,修改經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三-B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三十條,以及第五章及其第三節及第四節的標題。
    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內容,在收費表的第三章內增加第五節及第三十七-A條,在第四章內增加第四十八-A條及第四十八-B條。
    廢止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條,以及廢止收費表第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三-A條、第一百零三-C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以及第五章第一節及第二節。
    在本批示生效前已提交的准照續期申請,繼續按原有規範處理,且不受本批示所作修改影響。
    在本批示生效前已領取犬隻年度准照者,應於准照有效期屆滿日起計五個月內,提出本批示生效後的首次續期申請。
    經引入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本批示所作修改後,在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中,重新公佈收費表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