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21/2011
- 公佈日期2011-10-24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3 I
- 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合同 / 承攬合同 / 公共工程 / 建築 / 污水 / 2011 / 2012 /
- 摘要許可訂立執行“筷子基北灣污水泵站建造工程”的合同。
- 頁數第1943頁
- 註記澳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9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3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