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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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2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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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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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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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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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手續費 / 公共收入 / 預算 / 公證登記機關 / 登記與公證 / 法務公庫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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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相等於登記部門及公證部門每月收到的手續費百分之四十的收入撥歸法務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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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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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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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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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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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