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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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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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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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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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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 / 出口 / 進口 / 運輸 / 軍備 ; 武器 / 技術援助;技術支援 / 自然人 / 法人 / 安全委員會;安全理事會 / 利比里亞 / 聯合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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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到利比里亞,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並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其或代表該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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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87-12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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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規定的禁止措施生效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利比里亞所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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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2002號法律,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
- 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3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21(2003)號決議
- 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各種物資到利比里亞及入口自同一國家的物資
- 第10/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79(2004)號決議。
- 第2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607(2005)號決議。
- 第1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1647(2005)號決議。
- 第32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到利比里亞,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並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其或代表該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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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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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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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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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