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28/2011
  • 公佈日期
    2011-10-3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定 / 溢價金(批給合同) / 批給;特許 / 土地 / 評估;評審;評核 / 價格 / 建築 / 土地法 / 分類;評核;評分 / 住宅;房屋 / 商業;貿易 / 工業;產業 / 旅館業場所 / 酒店業 / 停泊;停車場 /
  • 摘要
    修改第16/2004號行政法規《批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的表一、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表八以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 頁數
    第1947-2016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取代經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副刊第26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附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6/2004號行政法規《批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的表一、表三、表五、表六及表八,以及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所載的資料。
    取代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6/2004號行政法規《批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的表四及表七。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8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取代表一、表三至表八,以及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所載的資料。
    本批示被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5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