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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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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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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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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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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行政長官批示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項目組 / 項目組 / 組成 / 組成 / 職責 / 職責 / 行政-技術輔助 / 行政-技術輔助 / 秘書處 / 秘書處 / 常設秘書處 / 常設秘書處 / 經濟貿易合作 / 經濟貿易合作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常設基金 / 常設基金 / 中國 / 中國 / 葡語國家 / 葡語國家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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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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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66-2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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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三月四日生效。
辦公室具項目組性質,預計存續三年,可續期。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3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八款。
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五款。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副刊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四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2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2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3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日。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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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85/84/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6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第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2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
- 第2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2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第3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
- 第1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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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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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