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47/2013
-
公佈日期2013-11-18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列表 / 取得 / 經濟房屋 / 社會政策 / 家庭;家屬 / 聲明異議 / 資訊化 / 期限;期間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房屋局 /
-
摘要訂定執行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所需的程序。
-
頁數第2076-2077頁
-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10/2011號法律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內。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2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
本批示原第八款及第十款分別改為第一款及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