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47/2013
  • 公佈日期
    2013-11-1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列表 / 取得 / 經濟房屋 / 社會政策 / 家庭;家屬 / 聲明異議 / 資訊化 / 期限;期間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房屋局 /
  • 摘要
    訂定執行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所需的程序。
  • 頁數
    第2076-2077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10/2011號法律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內。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2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
    本批示原第八款及第十款分別改為第一款及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