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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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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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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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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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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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執業准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旅客運輸;乘客運輸 / 旅客;乘客 / 公共運輸 / 汽車運輸;車輛之運送 / 機動車輛 / 公路車輛 / 動產租金;動產租賃;租賃 / 計程車(的士)、出租車 / 期限;期間 / 收費;票價 / 費用表;收費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價格表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交通事務局 /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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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適用於二百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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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95-1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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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的規定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
執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最長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的士執照轉讓予他人。
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2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有關經營執照的有效期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