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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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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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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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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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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規章;條例 / 應用;使用 / 停車場;停車位 / 停泊;停車場 / 邊檢站 / 港珠澳大橋 / 橋樑 / 運載工具;車輛 / 收費;票價 / 支付;繳付 / 公共服務 / 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交通事務局 / 香港 / 珠海 / 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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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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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6-1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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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298頁的更正書(第4/2018號),更正《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五條第四款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第二款。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第一款。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第二款。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3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9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並廢止該規章第四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以及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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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授權聯合行動指揮官在民防架構啟動期間維持開啟、關閉或重開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停車場,尤其包括維持開啟或重開各停車場使用及經營規章內所規定的符合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風暴潮警告的相關級別而必須關閉的停車場。
- 第2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
- 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十六個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更正,更正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五條第四款。
- 第2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
- 第23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
- 第9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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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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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