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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6/2018
  • 公佈日期
    2018-02-2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規章;條例 / 應用;使用 / 停車場;停車位 / 停泊;停車場 / 邊檢站 / 港珠澳大橋 / 橋樑 / 運載工具;車輛 / 收費;票價 / 支付;繳付 / 公共服務 / 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交通事務局 / 香港 / 珠海 / 澳門 /
  • 摘要
    核准《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頁數
    第166-168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298頁的更正書(第4/2018號),更正《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五條第四款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第二款。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第一款。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第二款。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3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9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及第五條,並廢止該規章第四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以及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第6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