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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70/2017
  • 公佈日期
    2017-10-2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免除;豁免 / 無線電網絡 / 認可;確認 / 應用;使用 / 設備 / 無線電通訊服務行政管理制度 / 電訊 / 電信管理局 /
  • 摘要
    將經第 468/2015 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修改,以及在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增加第1.17類別。(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 頁數
    第1312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無線數據通訊設備(無線電話系統除外)e, f]。
    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內增加第1.17類別,包括有關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無線電測向接收器)。
    第18/83/M號法令公佈於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內。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和第1.10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