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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7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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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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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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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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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免除;豁免 / 無線電網絡 / 認可;確認 / 應用;使用 / 設備 / 無線電通訊服務行政管理制度 / 電訊 / 電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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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經第 468/2015 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修改,以及在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增加第1.17類別。(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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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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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無線數據通訊設備(無線電話系統除外)e, f]。
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內增加第1.17類別,包括有關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無線電測向接收器)。
第18/83/M號法令公佈於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內。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和第1.10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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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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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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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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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