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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77/2006
  • 公佈日期
    2006-12-2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執業准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旅客運輸;乘客運輸 / 旅客;乘客 / 公共運輸 / 汽車運輸;車輛之運送 / 機動車輛 / 公路車輛 / 動產租金;動產租賃 / 計程車(的士)、出租車 / 期限;期間 / 收費;票價 / 費用表;收費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價格表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民政總署 / 2006 /
  • 摘要
    訂定適用於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由民政總署透過公開競投發出。
  • 頁數
    第1524-1525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執照自其簽發之日起計有效期最長為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之轉讓予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