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82/2011
  • 公佈日期
    2011-12-05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合同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公共工程 / 建築 / 社會房屋 / 體育設施 / 稽查;監督;監察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 摘要
    許可訂立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監察”服務的合同。
  • 頁數
    第2772-2773頁
  • 註記
    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8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