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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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8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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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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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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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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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最低限度 / 最高限額度 / 價格 / 出售;銷售 / 土地 / 補貼 / 經濟房屋 / 澳門 / 氹仔島 / 路環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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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若干經濟房屋獨立單位的售價的最低價格、最高價格及補貼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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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381-23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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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9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
修改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20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
修改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39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
本批示生效之日前,如獲甄選的取得人已選擇其單位,其單位的售價及補貼比率不適用第六款至第八款的修改內容。
第10/2011號法律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