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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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0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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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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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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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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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公函 / 公共服務 / 郵政服務 / 郵政局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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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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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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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五條。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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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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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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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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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