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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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1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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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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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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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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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合同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顧問 / 草案;計劃;項目 / 基本建設;基礎建設 / 公路網 / 港珠澳大橋 / 橋樑 / 香港 / 珠海 / 澳門 / 2009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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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2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港珠澳大橋澳門著陸點─深化概念設計及道路基礎建設詳細設計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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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775-27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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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修改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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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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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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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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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