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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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2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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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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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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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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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合同 / 供應合同 / 自動系統 / 輕軌 / 輕軌系統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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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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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11-9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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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
修改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41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9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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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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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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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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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