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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2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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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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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0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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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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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組織架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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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若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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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59-10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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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
以本批示的附件取代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
本批示被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8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