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3/2000
  • 公佈日期
    2000-04-0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經濟局 / 著作權 / 著作權法典 / 法律保護 / 知識產權 / 印刷品;印件 /
  • 摘要
    規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條。
  • 頁數
    第249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規範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43/99/M號法令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條關於對著作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規定。
    因以上提到的法令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條所述行為而需繳交之費用載於本批示附件一之收費表內。
    以上提到的法令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集體管理機構之登記式樣表格載於本批示附件二內。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787頁內的更正書(第21/200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本批示被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2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