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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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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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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1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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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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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出入本地區 / 員工;勞工 / 非居民 / 控制;管制;監督 / 傳染病 / 疾病 / 對抗疾病 / 公共衛生 / 流行病 / 居民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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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同時符合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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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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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對第一款所指人士,解除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如第一款所指人士屬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國家的國民,則不適用該批示所指的事先取得入境簽證的措施,但仍需取得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所指的入境許可。
本批示被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副刊第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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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零時起禁止除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以外的所有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除外。
- 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若干國家之國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時,應事先獲得入境簽證。
- 第9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 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 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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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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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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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