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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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5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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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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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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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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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更新 / 社會房屋 / 收入;收益;所得 / 最高限額度 / 不動產租金;收益 / 住宅;房屋 / 支付;繳付 / 家庭;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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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適用於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和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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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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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批示表一及表二取代經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7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之表一及表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6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本批示第二款及第五款。
本行政長官批示被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