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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5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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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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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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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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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商品;貨物 / 出口 / 進口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衛生控制;衛生檢疫 / 轉運活動 / 制度 / 對外貿易 / 對外貿易活動 / 澳門對外貿易分類協調制度 / 量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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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及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並規定民政總署有權限對進口及轉運載於附件三內的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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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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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取代本批示之附件一。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在進口表(表B)內增加貨物。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9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取代本批示的附件一。
本批示被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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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