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7/2000
  • 公佈日期
    2000-04-0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土地基金 / 國際協議 / 葡萄牙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摘要
    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土地基金總資產進行管理的職責。
  • 頁數
    第254頁
  • 註記
    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並以其名義對土地基金總資產進行管理的職責。 該基金係根據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二第二節第(一)款第4項的規定設立。
    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