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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7/2010
  • 公佈日期
    2010-03-0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貨幣;硬幣 / 當地貨幣 / 貨幣流通 /
  • 摘要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頁數
    第102頁
  • 註記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接受更換根據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有關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