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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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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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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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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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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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房屋政策 / 發展策略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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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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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35-2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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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廢止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及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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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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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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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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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