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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1/2020
  • 公佈日期
    2020-03-0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期限;期間 / 代替 / 規範;規定;規條 / 氣體 / 制度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進口 / 發動機 / 禁止 / 要件 / 商業化 / 註冊(車輛) / 環境保護 / 交通事務局 /
  • 摘要
    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二百七十日期間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修改經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 頁數
    第65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二百七十日期間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6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且經本批示第一款修改的期間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