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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17/2009
公佈日期
2009-12-23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1 II S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生效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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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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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主管;區長;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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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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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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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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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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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將若干權限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吳北明)
頁數
第15466-(6-7)頁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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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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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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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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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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